师恩难忘******
刘末利
1960年,对于当下,已是十分遥远。对于我,那时从学校毕业,加入中新社大家庭的情景,还是如此清晰在目。那时的我,即使与同时进中新社的同学相比,也显得非常稚嫩。我的第一个工作岗位是在专稿部通讯组。资深同事们对我关爱有加,社领导、部门领导对我的点滴表现,都给予鼓励、赞许。
记得1961年的春天,我奉命出差,地点是天津市区。组内资深记者张益常陪我同行,她侧重采访天津郊区。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良苦用心。当时兼部主任的副社长王纪元说过:“要是刘末利一个人出门,还分不清东南西北呢。”
几十年来,这个“评语”一直牢记在心。1963年初,我奉调至上海记者站。第二年的春天,浙江省侨务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总社指定我前往采访是次会议。第一次采访大型会议,我毫无把握。到了杭州,得知张帆社长也将应邀赴会,更使我忐忑不安,心想千万不能在社领导面前“出洋相”。张帆社长抵达杭州后,抽空了解了我的采访计划。他当即给我出题目,约请与会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侨务部门负责人座谈,他也参加。社长手把手的指导,真是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一切安排妥当,座谈就在晚上。趁那天下午休会,常驻杭州的摄影记者沈鸣陪张帆社长游虎跑,我也随行。我们在虎跑山上喝茶、聊天。后又驱车前往梅家坞,品尝龙井新茶。我倒是先把握了这个“机会”,享受龙井的美妙,一杯接一杯,忘乎所以。返程途中,自我感觉不妙——晕车了。回到宾馆,免去晚饭还不行。待到座谈会即将开始,与会者陆续到达。我却因胃里“翻江倒海”,忍不住奔进卫生间一阵呕吐。多少年来,无论我怎样努力,也想不起那次座谈的主题以及写稿过程,永远记得的是张帆社长曾经说过:“你这种身体,怎么当记者呀!”
这个“洋相”出得够可以的了。晕车固然是因为“内耳前庭平衡感受器受运动刺激而影响神经中枢的症状”,算不上疾病,但对一个记者确实很麻烦。“杭州事件”使我明白必须与那个平衡感受器“对着干”。后来,我因采访而海、陆、空都“晕”过了。印象最深的是上世纪80年代前期,上海决定恢复经过台湾海峡的上海至福州航班,我参加首航采访。事先我一心要在船上“现场采访”。没料到船刚出吴淞口,我就晕得躺倒了。眼看完成任务有难,幸好一位同行大力支持。他根据我的要求在旅客中物色采访对象,再陪着我前去。我就在“采访—躺下—再采访—再躺下”的节奏中完成“首航”。
岁月流逝。时至上世纪70年代末,终于盼来中新社恢复建制。我从上海某出版社回归中新社。1979年初,上海分社“开张”,包括分社负责人,人员只有七八个,我包揽了上海全部的经济报道工作。那时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上海曾经是远东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又是全国工业基地;在执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方针中,自有许多符合经济规律的创新之举。何况还有引进30万吨乙烯工程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以进口矿砂为原料的宝山钢铁总厂正在加紧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分社的经济报道应该做得有声有色,实际上却是将近3年没有达到总社的要求。上海分社“经济报道没做好”,使我承受巨大压力。我感到迷惘,无所适从。某年,总编室主任徐曰琮来上海分社。我不知道他此行的“任务”。但是他私下对我说,上海分社经济报道没有做好,责任不在于我,我已经尽职了。此话使我得到极大宽慰。1982年春,当时的副社长王士谷率总社新闻部、专稿部及广东、福建等分社的各路精英云集上海,召开经济报道工作会议。会议下达了总社对经济报道的方针和思路,交流了经济采编的经验。会下有关部门领导对我更有针对性地点拨和指导,特别鼓励我要敢于采访重大题材。于我,真是醍醐灌顶!总社领导在多年没有做好经济报道的上海分社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目的明确,效果显见。我走出了“中新社是新华社的补充”、“上海分社以报道侨务、文艺、体育等‘三宝’为主”等中新社初创时期办社和报道思想的局限,在报道思想和业务能力上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也是在1982年,总社召开专稿工作会议,明确了“面向中间,反映现实”的专稿工作新方针。这是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针对海外读者迫切希望了解中国新时期政治、经济新动向而拟定的。其时香港《明报》、《快报》等常见署名“宗涓”的专电,评述中国时政。文笔挥洒自如,读得我如痴如醉,不胜钦羡。我本专稿部出身,于是学样“跟进”。专稿部负责人时来电话,给我鼓励。1984年底,我赴总社参加工作会议期间,还当面请教,受益匪浅,为我此后坚持专稿写作打下基础。上述时期,除了总社和相关部门领导之外,我的多位老同事,也给我莫大支持和鼓励,他们是我的益友,更是良师。我永远感谢他们。挂一漏万,在此不一一列举姓名了。
1984年底,各地方分社换班。总社委任我为上海分社采编主任。我毫无思想准备,心中茫然。刚卸任的上海分社社长姚凡对我关心又支持。他“面授机宜”道:不要脱离采编第一线。一来采编业务是我的“强项”;二来只有身在“第一线”才能指挥和组织分社的采编活动。后来,我一直按照他提示的原则去做。虽然辛苦,于我个人、于分社都足见成果,毋庸多言。
在中新社40年一路跋涉之中,得到多位领导、资深同事们的培养、帮助,十分难得;唯有满怀感激,永远念叨:“师恩难忘”!
(历史资料)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